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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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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