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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