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7 20: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 6 條
經查獲被告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看守所應取消獎勵,並以適當方式回
復原狀。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