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6: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 6 條
經查獲被告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看守所應取消獎勵,並以適當方式回
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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