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機關人員:指第一款機關之職員。
四、科技設備:指運用科技技術、工具或系統,替代或輔助機關及其人員
維護機關安全、監督或監控收容人及執行其他公務之軟、硬體設備。
五、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指具個人特有之表徵,可資識別個人屬性之
資料。包含生理特徵、行為特徵;生理特徵如指紋、掌紋、掌型、臉
型、虹膜、聲音、靜脈等特徵;行為特徵如簽名、走路姿勢、行為動
作等特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