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7:4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機關監控設備所儲存之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 除前條規定外,運用科技設備所儲存之非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九十日。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