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2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 8 條
入所調查完畢後,應作成調查資料,並提交審議。修正時,亦同。
前項審議由看守所長官指派業務科室主管以上之人員,以書面審議之。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