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 5 條
看守所應設調查小組,由輔導、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業務人員組成
。由主管輔導業務科長或經看守所長官指定之主管人員擔任組長。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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