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0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6 條
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出缺時,得依前條規定補聘之。但委員人數未達三
人時,應予補聘至三人。
前項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第 6 條
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出缺時,得依前條規定補聘之。但委員人數未達三
人時,應予補聘至三人。
前項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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