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10.22 19: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5 條
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主食、菜餚、水果及餅乾為限。
外界送入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每一送入人送入飲食,每日以一次,並以一人為限。但送入人為同一矯正
機關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者,不在此限。
外界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送入為限。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第 5 條
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外界送入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外界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送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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