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3 條
機關得許可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使用之通訊設備,以電話設備、遠距接見
設備、行動接見設備及其他經監督機關核定之通訊設備種類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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