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9 條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次數、時間、人數、梯次、
通訊方式、拒絕或中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機關應告知收
容人,並以適當方式對外週知。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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