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8 條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所生之通訊費用,依下列各款方式辦理:
一、依第四條規定接見所生之通訊費用,由收容人負擔,機關並得自收容
    人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之。
二、依第七條規定接見所生之之通訊費用,由被許可接見者負擔。
前項第一款所定通訊費用,收容人無力負擔且機關認為適當時,得由機關
支付之。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