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4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7 條
機關對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監看、聽聞、錄影、錄音及接見後檢視錄影、 錄音內容事項,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十二條 第一項,羈押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辦理。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