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10: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4 條
通訊設備屬固定電信設備者,機關應視建築空間、通訊設備使用目的及勤
務配置,於適當處所設置之,並注意通訊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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