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0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1 條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
調整加減之。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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