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3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哺乳室使用須知 7
七、本室冰箱只限存放當日之母乳、吸奶裝置及待用之空瓶,並應標明所 有人姓名,不得放置其他物品;違者,本分署秘書室有權逕行處理, 放置人不得異議。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