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2: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哺乳室使用須知 6
六、母乳得存放於本室冰箱,應標明所有人姓名及日期,並於開放時間結
    束前攜回,勿隔夜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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