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哺乳室使用須知 1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便利本分署同仁暨
    一般民眾產後持續餵哺母乳,並配合行政院母乳哺育政策,及性別工
    作平等法之精神,特訂定本須知。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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