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14: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5
五、財團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行為指引,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財團法人董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有利益衝突者,討論及
      表決時應予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二)財團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
      員捐贈政治獻金時,不得藉以謀取直接或間接之利益。
(三)財團法人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或業務往來。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訂定
5
五、財團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行為指引,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財團法人董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有利益衝突者,討論及
      表決時應予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二)財團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
      員捐贈政治獻金時,不得藉以謀取直接或間接之利益。
(三)財團法人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或業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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