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申請返家探視應注意事項 3
三、返家探視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但例假日或紀念日有連
    續三日以上時,得延長二十四小時。其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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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返家探視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但例假日或紀念日有連
    續三日以上時,得延長二十四小時。其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