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5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9
九、通訊投標之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如投標人或代理人 開標時在場,得當場開啟領回;如投標人或代理人開標時不在場,由 本分署通知前來領取,或依申請匯至投標人的帳戶(附件四)。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