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7七、通訊投標信函之領取及投入投標箱方式,依下述事項辦理:
(一)投標信函於上班時間寄達本分署,收發人員應即記載於不動產通訊
投標登記簿,並速交至政風人員或分署長指定之人保管,保管人員
簽收後,應直接將投標信函放入保管箱,不得開啟。
(二)投標信函如於非上班時間寄達本分署,由保全同仁收受並記載於不
動產通訊投標登記簿,於次一上班日速交收發人員依前款規定辦理
。
(三)拍賣公告所定現場投標日、時,執行人員應於開標前,會同政風人
員或分署長指定之人於開標場所當場開啟保管箱,記載領取之時間
、地點、出席人員、投標信函件數及其他必要事項,由在場人員於
該紀錄(附件三)簽名後,將通訊投標信函投入標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