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5
五、通訊投標應於拍賣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日、時。
(二)投標書應寄達之地址。
(三)標封應依本分署規定格式黏貼,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
(四)投標書未於指定期間或逾期寄達指定地址者,投標無效。
(五)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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