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1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2
二、本分署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通訊投標: (一)有圍標之虞。 (二)為便利民眾投標,以提高投標意願之必要。 (三)其他本分署認有必要之情形。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