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2:4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執行違規暨解罰考核實施要點 9
九、經司法機關諭令禁止接見、通信之收容人,得於禁見舍房進行違規執 行及解罰考核。惟經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後,其違規執行或解罰考核 期間尚未結束者,接續轉入違規房或考核房。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9
九、經司法機關諭令禁止接見、通信之收容人,得於禁見舍房進行違規執 行及解罰考核。惟經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後,其違規執行或解罰考核 期間尚未結束者,接續轉入違規房或考核房。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