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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6: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8 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五條之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
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8 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五條之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
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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