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2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7 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 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7 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 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