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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6: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3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3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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