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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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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5 條
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之規定。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25 條
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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