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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6: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6 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
登記。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16 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
意。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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