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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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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3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 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13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 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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