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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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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2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得聲請法院定之。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12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得聲請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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