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5 03: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4
四、行政調查之範圍,應係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之人員、業務
    或與其具有關鍵性者為限。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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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調查之範圍,應係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之人員、業務
    或與其具有關鍵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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