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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4.05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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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14
十四、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認有執行檢測、丈量或取樣等作為之必要 ,經簽請機關(構)首長同意,得請相關權責機關(構)或單位協 助辦理。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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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認有執行檢測、丈量或取樣等作為之必要 ,經簽請機關(構)首長同意,得請相關權責機關(構)或單位協 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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