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7 條
收支營運表得依預、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如下:
一、收入,指本期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之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等各種收
    益或利得者。
二、支出,指本期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之資產減少或負債增加等各種費
    用或短絀者。
三、本期餘絀,指本期收入減除支出後之餘額。
四、本期其他綜合餘絀,指扣除相關所得稅影響數前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未實現餘絀、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等,與其他綜合
    餘絀項目相關之所得稅之合計數。
前項第一款收入之內容如下:
一、業務收入,指因業務提供服務、產品及接受各界捐贈、補助所發生之
    各項收入。
二、業務外收入,指因非主要業務活動所發生之各項收入。
第一項第二款支出之內容如下:
一、業務支出,指因業務所發生之一切必要支出。
二、業務外支出,指因非主要業務活動所發生之各項支出。
三、所得稅費用(利益),指依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核算應認列之所得稅
    費用(利益)。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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