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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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辦案作業要點 9
九、檢察總長如認由原承辦之第一審、第二審檢察官到庭協助本署檢察官 言詞辯論為宜,得依本署承辦檢察官之簽請或依職權指派原承辦檢察 官到庭,並通知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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