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辦案作業要點 7
七、「台聲蒞」字、「台上蒞」字、「台庭蒞」字或「台非蒞」字案件之
    承辦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得於開庭前諮詢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之意
    見。必要時,得請其提供書面意見,併相關書狀送交最高法院。
    前項諮詢政府機關應報請檢察總長同意。
    第一項之諮詢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經檢察總長同意者,得給予出
    席費、稿費及其他適當之報酬。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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