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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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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3
三、本要點所稱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係指收容人應得之勞作金,扣除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得自由使用 部分所餘之勞作金之總數。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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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係指收容人應得之勞作金,扣除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得自由使用 部分所餘之勞作金之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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