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受刑人或同住眷屬,如有行為不檢或違反本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者, 視違反情節輕重,得依相關規定議處或撤銷同住之許可;如涉及刑 責者,依相關法令辦理。
十一、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者,視違反情節輕重,得依相關規定議處或撤 銷同住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