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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21: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附設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受刑人作業成績核分實施要點 5
五、作業分數之計算方式
(一)受刑人一般作業課程或核減後之作業課程,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 37、39 條規定辦理。
(二)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者,經衛生科證明,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提請監務委員會決議,其作
      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0 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
      算之。
(三)經和緩處遇但不堪作業者,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0
      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之。
(四)違規之受刑人:當月份之作業分數,依實際作業天數及課程標準核
      給,次月皆以零分核給直至配業後核實計分。
(五)因移監、新收考核、未違規者之隔離調查、借提返監待配業、疾病
      暫時隔離等相類情事者,致未能從事作業之受刑人,其停止作業日
      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5
五、作業分數之計算方式
(一)受刑人一般作業課程或核減後之作業課程,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 37、39 條規定辦理。
(二)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者,經衛生科證明,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提請監務委員會決議,其作
      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0 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
      算之。
(三)經和緩處遇但不堪作業者,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0
      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之。
(四)違規之受刑人:當月份之作業分數,依實際作業天數及課程標準核
      給,次月皆以零分核給直至配業後核實計分。
(五)因移監、新收考核、未違規者之隔離調查、借提返監待配業、疾病
      暫時隔離等相類情事者,致未能從事作業之受刑人,其停止作業日
      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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