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6: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公司應申報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
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下列資料:
一、姓名或名稱。
二、國籍。
三、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四、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
五、持股數或出資額。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稱經理人,指依本法辦妥公司登記之本公司經理人。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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