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5 23: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6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第 16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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