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1: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人員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4
四、在職進修教育之授課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之資格。
(二)具法醫學、法律學、醫學、理工或鑑識相關科系等碩士以上學位。
(三)具專科法醫師、專科醫師三年以上資歷。
(四)具法醫學、醫學、理工或鑑識相關領域五年以上實務經驗。
(五)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六年以上。
(六)經法務部認可之其他專業人士。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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