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7: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4
四、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及實際動用金額,陳監獄
    長官核准後使用。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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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及實際動用金額,陳監獄
    長官核准後使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