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財團法人法 第 35 條
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應於十日內造具並公告有關合併之財務
報表及財產目錄;對已知債權人並應個別通知;債權人對合併有異議者,
應於公告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合併。
財團法人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
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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