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檢察機關查緝食品藥物犯罪案件執行方案 4四、偵查作為:
(一)先期準備作業:
1.為有效查緝,宜提早監控及蒐證,依各地之特性縝密規劃查緝作
為,必要時並得請相關政府部門提供資料。
2.為完整破獲不法食藥案件,檢察官得依實際掌握之證據與資料,
規劃一定時間之蒐證及監控。
(二)證據保全:
1.查獲之違法產品,依案情需要,視情況採集樣本,送請食藥署、
地方政府衛生局或民間認證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2.對於涉案之產品,由檢察官視個案情節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扣押,
或由衛生機關依相關法令處理。
(三)嚴密追查幕後主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應深入追查有無其他
共犯,並循線嚴密追查幕後是否有集團操控,以查明主嫌。
(四)從速、從嚴偵辦,查扣犯罪所得,具體求處重刑:對於查獲之食藥
案件,符合羈押要件者,檢察官應即聲請法院依法羈押。檢察官偵
辦是類案件應速偵、速結,查扣犯罪所得,於起訴時視犯罪情節具
體求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