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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8: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查緝食品藥物犯罪案件執行方案 3
三、執行步驟:
(一)設立食品藥物犯罪查緝小組:各地檢署應成立食品藥物犯罪查緝小
      組(下稱食藥犯罪查緝小組),由檢察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由檢
      察長指定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為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執行祕書
      。
(二)建立緊急通報系統:各地檢署對於食藥案件,應建立緊急通報系統
      ,以食藥犯罪查緝小組為聯繫協調中心,負責統籌、指揮、協調各
      機關偵辦。經發現有食藥案件時,立即由各機關通報食藥犯罪查緝
      小組之執行祕書,由經指派之檢察官指揮相關機關迅速採取適當之
      作為。
(三)建立聯繫平台:各地檢署應召集衛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其他相
      關機關建立聯繫平台,並就各執行機關提供高風險產品及業者資料
      ,或內部員工檢舉之具體犯罪事證,研商規劃查緝作為。
(四)與民間團體結合:各地檢署得召集關心食藥議題之民間團體,討論
      相關問題。
(五)建立聯繫名冊:各執行機關均指派專人為聯繫窗口,建立聯繫名冊
      提供業務聯繫之用。
(六)各司法警察機關應由專人偵辦食藥案件,於轄區發現有食藥案件時
      ,應迅速通報各地檢署食藥犯罪查緝小組。
(七)各地檢署與執行機關定期討論查緝食藥案件事宜,並請各執行機關
      提供食藥案件之相關情資。
(八)各相關機關應準備必要之機具、器材及人力,以備查緝行動所需。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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