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3.14 23:5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9 條
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或發現疑似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時,應即向警 察機關通報。 受理及處理前項通報之機關,對於通報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第 9 條
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或發現疑似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時,應即向警 察機關通報。 受理及處理前項通報之機關,對於通報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