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之聲請,由受請求執行人之住所、居所、所在地,或其財產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同一請求數法院均有管轄權時,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其向數法院聲請時 ,由繫屬在先之法院管轄。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 轄法院。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