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1 21:5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誠正中學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十三、本校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處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四),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13
十三、本校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處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四),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