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6.10.27訂定) 11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所指定之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經本所人
員點交無誤後,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
本所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應用情形後,先
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所人員,經本
所人員點收無訛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還卷,
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交檔案管理單位存查。 |